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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亞印發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南”

          文章出自: 責任編輯: 作者:未知 訪問量:0 發表時間:2020-07-17 20:43:00

          三亞印發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南”

          為著力提升三亞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能力,方便市民、機關團體等順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日前三亞印發《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南》,該《指南》包括了垃圾分類工作開展中的方方面面。

          據了解,該指南共分為分類標準、分類投放和分類收集、分類清運和分類處置、其他等4章23條。

          《指南》詳細解釋了哪些屬于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及各類垃圾的投放方法。如可回收物中,投放玻璃瓶時,應撕掉標簽,用水洗凈瓶內殘留物,碎玻璃要包裝牢固等。另外,指南中還列舉小區、工作單位、學校、公共場所、醫院等地如何設置分類,以及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園林垃圾等非生活垃圾的投放方法。

          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本次推出的分類指南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9年海南省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動方案》《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根據三亞垃圾分類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從群眾和企事業單位在垃圾分類中最關心、最困惑的方面著手,經過專家與工作人員精心設計與研究,用最直接、最有效、最易懂的方式對垃圾分類開展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解答。

          下一步,三亞將向全市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及居民廣泛發放《分類指南》,讓市民群眾做到一本在手,分類無憂。

          新聞

          多一點

          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南

          為著力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能力,方便市民、機關團體等順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9年海南省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動方案》、《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章 分類標準

          第一條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GB/T 19095-2019),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紙類(報紙、傳單、雜志、舊書、紙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紙制品等)、金屬(鐵、銅、鋁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膠及橡膠制品、干凈的牛奶盒等利樂包裝、飲料瓶、紡織類、皮革類、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等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充電池、手機電池、紐扣電池等)、過期藥品、過期化妝用品、廢油漆、染發劑、殺蟲劑容器、廢膠片、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打印機墨盒、硒鼓等。

          (三)廚余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爛有機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飯與西餐糕點等食物殘余、菜梗菜葉、肉食內臟、茶葉渣、水果殘余、果殼瓜皮、盆景等植物、廢棄食用油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主要有: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照片、衛生紙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與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不可回收的廢舊衣物與其他紡織品、破舊陶瓷品、難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海鮮貝殼、婦女衛生用品、大型樹枝、椰子殼、一次性餐具、煙頭、灰土等。

          第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參考標準: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

          1.至少設置1個“四分類”垃圾投放點,配置紅(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藍(可回收物)、綠(廚余垃圾)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設置1處與垃圾清運車對接的桶裝收集點。

          3.每層設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在顯著位置設置垃圾分類宣傳欄,每層設置宣傳海報。

          5.每個辦公室配置20升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桶1組。

          6.有食堂的單位,每50人配置1個60升廚余垃圾收容器,不足50人的以50人計算。廁所按坑位個數配置相應15升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每人發放《三亞市垃圾分類指導手冊》。

          8.設置單位網格員公示牌。

          9.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求配置不同大小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

          1.結合實際按標準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要求各出入口或相對明顯位置設置“四分類”垃圾投放點,配置紅(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藍(可回收物)、綠(廚余垃圾)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結合住戶上下班時間,定時定點集中投放。

          3.設置1處與垃圾清運車對接的桶裝收集點。

          4.設置特殊垃圾臨時堆放點。

          5.視實際情況設置可回收物積分兌換點,定時定點兌換。

          6.可與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設置宣傳欄,在路邊、花壇內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宣傳牌,在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標語。

          7.每戶發放《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手冊》。

          8.設置小區網格員公示牌。配有督導員的小區,原則上一個投放點配置1名督導員,督導員主要負責實施現場指導、蹲點監督,對未實施垃圾分類的居民做好解釋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居民將垃圾正確分類投放。

          (三)學校。

          1.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高等院校各校區應在出入口或相對明顯位置設置“四分類”垃圾投放點,配置紅(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藍(可回收物)、綠(廚余垃圾)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設置1處與垃圾清運車對接的桶裝收集點。

          3.小學、初中每25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3只廚余垃圾收集容器;高中、高等院校每15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5只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視實際情況配置。

          4.每個教室、辦公室配置3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1組。

          5.宿舍每層配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1組,視實際情況配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6.設置宣傳欄、宣傳牌、樓道宣傳畫等宣傳標語。

          7.廁所按坑位個數配置相應15升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8.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定時播放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短片。

          9.每個班級設置垃圾分類督導員公示牌。

          (四)酒店。

          1.結合實際按標準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配置紅(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藍(可回收物)、綠(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僅設置于大堂。

          2.設置1處與垃圾清運車對接的桶裝收集點。

          3.各樓層公共區域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客房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再增設2個有垃圾分類標識的收集袋,即: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廁所設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餐廳設置裝配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小推車。

          6.酒店大堂設置3類垃圾收集容器,分別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在垃圾收集容器上增設中、英、俄3種語言垃圾分類標識。

          7.酒店其他區域、洗手間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8.可與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設置宣傳欄,在酒店內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宣傳牌,在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標語,在酒店大堂擺放《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手冊》。

          9.設置酒店網格員公示牌。

          (五)商場、農貿市場、景區、機場、碼頭、車站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1.結合實際按標準配置紅(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藍(可回收物)、綠(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2.設置1處與垃圾清運車對接的桶裝收集點。

          3.機場、道路、廣場、公園、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4.可與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設置宣傳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宣傳牌,在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標語。

          第三條 垃圾分類投放點設置參考標準:

          (一)住宅小區按每30~36戶設置1個投放點,配置240升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1組,每1~2幢樓房配240升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只;多層、中高層和高層住宅宜分別按每4棟、2棟和1棟的標準設置;別墅、排屋宜按服務范圍實際使用人員推算設置投放點,服務半徑應不超過70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小區人口數相應配置。

          (二)垃圾投放點應設置在不影響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設在道路隱蔽處或單元出入口,應設有明確標識,不可隨意移動。

          (三)垃圾投放點可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間并固定,宜為公交候車亭式。

          (四)垃圾投放收集點地面應硬化,且與小區道路同高。如投放點地面與小區道路出現高差,必須設置斜坡。分類垃圾收集容器擺放須統一,標識朝外,桶蓋合閉。

          第四條 垃圾清運車對接的桶裝收集點設置參考標準:

          (一)在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應設置垃圾收集點,除四分類垃圾收集點外,設置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收集點,專門用于垃圾清運桶車對接的場地,并可用于生活垃圾分揀等活動。收集容器收集點應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分類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收集點應按便于運輸、便于收集、便于投放原則設置,分類垃圾收集容器按要求擺放整齊、及時清洗,保持外觀整潔。

          (三)收集點外部應設置停車作業區域,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

          (四)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點應設置完善的給排水設施,并確保通風良好。

          (五)應設置公告牌,公示垃圾投放及清運時間。

          第五條 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設置參考標準:

          原則上每個居住小區應設置1處固定的特殊垃圾臨時堆放點。同一社區的居住小區由于場地限制可與相鄰小區聯合設置臨時堆放點。

          (一)臨時堆放點應相對隱蔽、有圍擋,圍擋高度不得超過2.5米。

          (二)臨時堆放點地面應硬化,且與小區道路同高。

          (三)臨時堆放點堆放垃圾不得超過圍護高度,應及時清運,確保安全。

          (四)應設有告示牌,公布清運服務及責任人電話等信息。

          第二章 分類投放和分類收集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破袋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同時將垃圾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內,不得混入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居民、單位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七條 住宅小區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社區和物業要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公告。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八條 各責任單位應當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通過“黨建+”模式,實施源頭分類網格化管理,設置網格員、督導員、分揀員,劃分責任區,實行包桶、包戶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居民小區采用垃圾分類實名制、智能回收平臺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社區、村委會、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網格員職責為:負責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工作宣傳發動、業務培訓、督查考核等工作。

          小區網格員的職責為:負責聯系住戶的源頭分類指導、督導、落實,參與垃圾分類評比考核,居民分類的征信管理建議等工作。

          督導員職責:配合網格員做好垃圾分類宣傳、引導以及考核工作。

          分揀員職責:對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二次分類,并按規定將分類垃圾移送至指定收集點。

          垃圾分類房

          第三章 分類清運和分類處置

          第九條 應規范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貯、運輸,并逐步做到區域全覆蓋。

          第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結合小區、道路特點,定時定點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及時運送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實行生活垃圾轉運的,轉運站應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根據生活垃圾不同種類進行分類轉運。

          第十二條 城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等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及更新。

          第十三條 應當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禁止將已分類運輸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一)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和清運按分類清運要求,配置分類收集和清運車輛,運送至垃圾轉運站或直接收運至垃圾處置場所處置。廚余垃圾必須每天定時進行收集,直接運輸至我市餐廚垃圾處理廠;其他垃圾必須每天進行收集,按現行模式統一運輸至我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

          (二)可回收物。

          單位和住戶內可回收物由單位和市民主動交售。管理部門或物業公司各自負責其責任區域內廣場、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內的可回收物收集。住宅小區、學校和單位的可回收物,由管理單位自行集中或回收公司定期上門進行兜底回收。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處置。

          (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的收集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企業預約收運或者定期分類收運。收集后轉運至具備資質的存儲中心或有害垃圾處理廠。

          (四)特殊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由所在轄區主管部門進行收運,運送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廠。裝修垃圾作為建筑垃圾的一個分類,應當按照可回收和有毒有害2種進行分類,其中裝修垃圾中廢棄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等,投放至建筑垃圾投放點;裝修中廢棄的金屬、木材、塑料和玻璃等,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裝修中廢棄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垃圾,不屬于生活垃圾范疇,不得與日常生活垃圾混裝混運,必須由有資質的公司單獨收運處置。

          第十四條 負責收集、運輸、分揀的環衛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進行分類。

          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負責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進行分揀;上述責任人不分揀的,負責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置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使用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按照分類后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四)作業車輛應標示明顯的分類標識,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六)將分類垃圾分別運送至相應的處置場所。

          (七)建立管理臺帳,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垃圾清運車輛配置及管理

          按照分類后不同垃圾類別和日清運頻次,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一)作業車輛應當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的功能,配置有效的防臭、防塵、防滴漏設施。

          (二)其他垃圾、廚余垃圾收運車輛應按照分類運輸要求和涂裝標準,噴涂相應的分類標識、顏色、編號等。廚余垃圾收運車輛車身主體顏色應為綠色。

          (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專線清運車輛應按照分類運輸要求,噴涂相應的標識。

          (四)應統一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載稱重設施,并接入監管平臺,保證正常使用。

          (五)應合理確定垃圾運輸的時間、頻次、作業點和線路,廚余、其他垃圾每天每類至少清運2次,清運過程中不得有垃圾拋撒滴漏、吊掛,污水、油污滴漏等現象。

          (六)應在指定地點排空垃圾運輸車輛污水收集箱污水。

          (七)清運作業時應按要求做好垃圾稱重計量工作。

          第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的處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帳,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市相關部門、共青團、婦聯、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應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市教育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以“小手帶動大手”,促進形成父母要做好垃圾分類榜樣的家庭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新媒體開展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營造氛圍,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需要聘請生活垃圾管理監督員協助監督。

          區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工作,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二十一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和調查核實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并移交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類慈善、環保人士、社會公益組織以及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各項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事業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鼓勵小區物業積極探索商業經營模式,利用垃圾分類設施,引進社會資金進行市場化操作。

          第二十三條 船舶及海上作業設施產生的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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