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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文章出自: 責任編輯: 作者:未知 訪問量:0 發表時間:2020-06-18 23:57:00

          大連市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固廢網獲悉,《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已經2020年6月18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進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規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相關規定,現將草案全文公布,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7月3日前將意見以來函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規劃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標準分類。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層級管理】市及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村委會和居委會分別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組織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鼓勵創新】支持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就地處置、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九條【統籌規劃】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全程分類、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十條【專項規劃】市及區(市)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建設計劃】市及區(市)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及區(市)縣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配套設施】新建、改建及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沒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或者配置。

          第十三條【廚余垃圾處理設施】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的,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廚余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鼓勵產生廚余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設施建設】市及區(市)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回收物收集、運輸等設施建設。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投放規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引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投放主體】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十七條【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大型場館及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不能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垃圾分類房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人職責】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方式、時間等;

          (二)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日常維護工作;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方法等的圖文資料;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應當配置專業駁運車輛,并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管理責任人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

          第十九條【收集容器設置】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應當在生活垃圾投放點、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投放點、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四)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城市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根據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經營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暫停終止服務】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服務。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簽訂的服務協議辦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服務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收集運輸方式】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廚余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其他垃圾逐步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第二十三條【未按標準分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受并應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收集運輸作業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船舶分類運輸,專用車輛、船舶應當清晰標示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

          (五)運輸產生的滲濾液,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理后排放;

          (六)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簽訂處置服務協議。

          第二十六條【暫停終止服務】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服務。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簽訂的服務協議辦理,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處置服務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未按標準分類】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并應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處置方式】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資源化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采用高溫處理、化學分解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置。

          第二十九條【處置作業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二)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

          (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農村廚余垃圾處置】農村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地、就近對廚余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對廚余垃圾實行就地、就近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資源化利用】市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資源化利用】鼓勵和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推廣應用。

          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住宅小區將廚余垃圾處理后用于單位綠化、居住區綠化和家庭園藝。

          第三十三條【資源化利用】其他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六章源頭減量和促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工作機制】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減量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源頭減量】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源頭減量】鼓勵生產、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禁止過度包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三十七條【源頭減量】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蔬菜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三十八條【源頭減量】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鼓勵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源頭減量】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四十條【促進措施】鼓勵通過積分兌換實物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等活動。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倡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第四十一條【促進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促進措施】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綜合考核】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結果納入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主體監督】市及區(市)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環境監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信息管理】市及區(市)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依據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罰則】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情節嚴重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分類駁運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罰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專用車輛、船舶,未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未實行密閉運輸或者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其他機關處理】違反本條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責任追究】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責任追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用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

          第五十五條【個別規定】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二)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六條【特別規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農村實際,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尚不具備生活垃圾分類條件的區域,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明確分類,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實現全覆蓋。

          第五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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