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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進入垃圾房垃圾分類強制時代

          文章出自: 責任編輯: 作者:垃圾房 訪問量:27 發表時間:2021-01-08 22:15:15

          南昌進入垃圾房垃圾分類強制時代

            2020年12月30日,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發布會,會上公布《南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陶成對《南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立法背景以及規范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條例》的立法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規模擴大,南昌市生活垃圾的產生量與日俱增,2019年全市每日生活垃圾清運量接近4650噸,年均生活垃圾產生量超過169萬噸,給資源環境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壓力。

            近年來,國務院辦公廳、中宣部、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部委辦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的政策文件,明確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城市的工作任務和時間節點。

            2017年,南昌市被住建部列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城市。試點展開后,在南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改革試點工作不斷深入,但一些制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發展的問題仍然存在:如生活垃圾分類開展城鄉不平衡,具體分類標準不明確、分類設施不完善、分類投放落實難、收運和處理作業不規范等,都亟需通過立法解決。

            2020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并授權設區的市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因此,為統籌推進南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出臺這部法規正逢其時。

            ●可回收物

            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有害垃圾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燈管、水銀產品(溫度計、血壓計等)、電池、藥品、膠片、相紙、日用化學品以及油漆、殺蟲劑、消毒劑、礦物油的容器等;

            ●廚余垃圾

            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藥藥渣、茶渣等,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有機垃圾;

            ●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條例》規范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五十四條,結合南昌市實際及實踐經驗,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有效立法的原則,在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大膽創新,彰顯南昌地方特色,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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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確了適用范圍

            法規將統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作為立法前提,在第二條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適用范圍為包括農村地區在內的整個行政區域,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對生活垃圾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同時,考慮到對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動物尸體,已有相應的法規、規章規范,為避免重復,法規作了排除規定。

            2.明確了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確定,既要堅持科學性,又要兼顧可操作性,國家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不斷進行了規范完善,2019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確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為此第三條規定,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同時,為方便群眾認知和理解,對四類垃圾的常見種類進行了列舉。

            3.明確了管理職責

            為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法規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的職責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三是結合南昌市現行的管理體制,明確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對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明確了商務、生態環境、房產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協管職責;四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日常管理權和村(居)委會的配合管理職責。

            4.明確了規劃和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建設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物質保障,對確保垃圾分類體系正常運行至關重要。對此,法規在第二章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二是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三是明確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分類收集設施,且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四是規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運行規范,發布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規范以及使用指南,并對不符合要求的分類收集設施予以改造。

            5.明確了分類投放規范

            分類投放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關鍵環節,是實行分類收運、處理的前提條件。針對分類投放行為不規范、分類投放監管難等問題,法規在第三章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在第十九條規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公布生活垃圾具體分類指導目錄和分類投放指南,縣(區)制定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層層推動;二是在第二十條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明確了應當按規定分類投放的具體行為規范,并對無法或者不宜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投放作了補充規定;三是在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立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不同區域的管理責任人,并賦予其具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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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確了分類收集、運輸規范

            分類收集、運輸(以下簡稱“分類收運”)是連接前端投放與末端處理的重要環節。針對分類收運主體多樣、混收混運現象普遍等問題,法規在第四章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在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范了分類收運行為,如不得混收混運、應當密閉化運輸、定時定線收運等;二是在第二十九條明確城市化管理區域、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組織收運的主體以及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的具體收運主體;三是在第三十條規定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單位應當具備資質;四是在第三十二條賦予收運單位拒絕接收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的權利以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7.明確了分類處理規范

            根據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分類處理的要求,第三十三條確定了各類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基本方式,鼓勵對生活垃圾中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明確農村地區的廚余垃圾按照規定就近就地處理。同時在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處理單位的資質和具體處理規范,并在第三十五條賦予處理單位拒絕接收不符合分類要求的生活垃圾的權利以及不得混合處理的義務。

            8.明確了監督管理措施

            加強監督管理是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取得實效的必要保障。為此,條例在第六章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和文明創建活動評選內容;二是明確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協調配合機制,將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活動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實現監管信息和數據的互通共享;三是明確建立應急機制應對突發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的情況;四是規定通過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和媒體依法曝光的方式,充分發揮群眾和媒體的監督力量;五是規定建立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信用檔案,同時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責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六是規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建立舉報和投訴機制。

            9.明確了法律責任

            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規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的行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行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行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履責的行為等都規定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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